不会的哈
我们所说的连带债务中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比如A、B欠C一笔钱,AB二人对这笔债务是连带责任,那么C对AB其中任何一个人主张债务,就会导致这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在连环债中,C欠B钱,B欠A钱,后来A对C代位诉讼,此时B对A的债务也发生了中断;时效中断的一些具体规定可以去查查
在保证责任中,连带保证人只有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才有相应的责任,在这之前你找保证人没用的。债务偿还期满后,这时对连带保证人来说有一个保证期间,在这期间之内你得找他,不然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就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所以甲对乙主张债务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
首先我想说为什么你不直接向已主张权利呢?连带保证人是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无效后才启用的保障性权利。
根据您所给的信息我认为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如下:
根据立法目的诉讼时效适用的基本情况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这意味着,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承担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计入诉讼时效之内,而应“重新计算”这就是我们说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