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不被视同销售——因为是外购的,没有加工中的升值部分。
代销的也是没有升值部分,只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做销售处理,不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并没有流转因此在增值税里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因此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