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事项,属于财务管理、刑法相关法律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第一、公司老板将公司款项借给他人而无法收回,这个事项如果有借款合同、审批手续、转款记录,那么,即便款项无法收回,这个事项与出纳有什么关系呢??与出纳无关的事项,又怎么能牵涉到什么职务侵占问题??
第二、我个人对这个事情的判断,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板或者出纳有主观上的故意,否则,这个事情的性质,只是一起普通民事借贷行为,与刑事责任无关。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数额据大,很有可能做牢
公司老板用公账上自信借给他人,未能收回,这属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