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二、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三、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四、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五、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六、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缴费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汇付。
凡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所以一定要在汇款留言中写清楚正确的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
未按时缴纳年费(除授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补缴时间在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在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一个月的,按5%年费递增滞纳金,最多25%。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