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6月2日,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则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就是现在部分执行的(78)104号文件,所谓部分执行,就是退休条件还有一大部分发挥作用,而退休待遇条款已退出历史舞台了。(78)104号文件覆盖面非常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单位均涵盖其中,在所有的劳资政策中,它的影响力之大,是无与论比的。
退休条件: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现在退休,除满足上述年龄条件外,另一个必备条件是缴费满15年.二者缺一不可!
2楼的朋友说的对,国家和地方从没出台这个规定.
这个消息不正确,国家和地方从没出台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