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