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问题

2025-05-17 17: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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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合法的代理行为有一个范围,那就是“授权范围”,如果代理人在授权之外为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本身属于越权代理,是需要委托人的追认才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否则就是无权代理。
投资公司作为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履行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他”作为代理人的工作人员,应当代表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做出行为。楼主在签订合同之前曾明确表示要在享受贷款7折优惠的前提下获得贷款,且对方已经明知,所以本案的授权范围应当为“在享受贷款7折优惠的前提下获得贷款”。故而代理人在无法完成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转加按揭并进行了评估等工作,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楼主给予的授权范围。如果楼主不予追认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该越权代理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
1、既然收据上有投资公司的盖章,且有该代理人签字,那么完全可以认定该代理人是作为投资公司的代理人来和楼主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应后果应当由投资公司承担。
2、是否偷税是由税务部门来认定的,与本案没有关系。
3、违约责任中楼主的“不得退单”,其意思就是楼主所付出的咨询费以及投资公司所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费用由楼主来承担,并不是说你没有什么实际的损失和责任。
4、楼主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代理行为无效,并以代理人存在欺诈为由申请认定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并退还所支付的服务费。

哦,对不起啊,写的忘了。。。那什么,我是想说,你的本意呢是像你补充说明的那个样子的,投资公司当时也是完全理解的,所以呢,他们在实际履行中的所作所为就属于擅自变更了代理权限的行为,你是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的。
主张代理行为无效和合同有效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签订合同的时候代理方理解了楼主的意思,所以你才和他们签订合同,这代表着你们之间对该合同达成了共识,所以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代理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的意思去为行为,而是在超越楼主所赋予的权限擅自做出了一些违背楼主意思的行为,所以这时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了。
但是,楼主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你一定要证明当时代理人确实已经很明确的明白了你的真实意思,即“我原来的按揭贷款不变,另外担保贷款贷出我需要的金额”。因为要打赢这个官司,你首先需要举证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本案的事实就是你的本意,而对你的这个本意,代理人是明知的。只有这样,才能适用无效代理的有关规定。
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事项,你只能寻求让法院来认定该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由你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但是这样做的话难度可能会大一点。不知道合同中有没有更加详细的有关表达楼主真实意思的语句?没有的话,可能比较难啊……

你好,根据你的补充,我要说明几点问题:
1、法律并不反对重复抵押。根据你们合同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有办理重复抵押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楼主的意思。此合同应该属于存在歧义的合同。
2、你可以援引办理此类贷款的行规来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一个证据。正如楼主所说,作为一个正常的人,9000块钱能办成的事情不可能出20000去办,这本身是一件不合常理的事情。而法律不可能支持不合常理之事。
3、关于QQ聊天记录,当然是一份很好的证据。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怎么证明和你聊天的人也是与你签订合同的这个公司的有合法授权的员工?如果能证明,自然你们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4、既然你所持名片和实际签订合同的人的姓不一致,那么除非对方承认名片所指向的自然人与签订合同的人为同一人,才能作为一份证据。否则的话,对方可以轻而易举以两方并非同一人来辩解。

回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