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若是涉及刑事案件,那就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受害人家属获得九亿九千九百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交警也没有权利不追究,也就是说,赔了钱也要追究(不过赔钱以及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若是不涉及刑事责任,那么即使肇事者一元钱都不赔偿,交警、公安、检察院也好,没有任何部门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致人死亡的,按照法律法规应属刑事案件,交警是应该移送各种资料到检察院,作为刑事审判使用,这个和经济赔偿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赔偿了就可以不按刑事处罚,或者不肯赔偿才按刑事处罚。
但是现实中也有经济赔偿处理得比较好,受害方不仅不要求追究,反而帮忙求情的,结果没有判处刑事责任的。一种是检察院根据案情免于起诉,一是法院判决不处罚。
不过如果致人死亡人数3人以上,苦主再不追究,一般都不可能通融得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不过一般只要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没有逃逸,并且主动赔偿死者家属,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不需要家属去追究的,要由检察机关来认定,他们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就会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能与受害人达成庭外和解原罪名依然成立,但是在量刑方面法院会做相关考虑。但是你这个情况毕竟死人了,可能量刑上考虑不会太多,但还是应该尽可能达成庭外和解。
至于交警卷宗肯定应该上报的,这个跟定罪量刑没有关系。如果不上报交警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