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包工程违法。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转包工程的行为违法; 2、事实合同已成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是否具有书面承包合同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3、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施工合同即使转包行为无效,承包方也可以获得工程款(质量与工程款挂钩)。 4、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可以委托律师直接提起诉讼或先礼后兵走非诉讼索赔程序,索赔不成再提起诉讼。 建议后者:竣工验收后,整理结算资料(一切证明承包方保质、保量、保工期完工的证据),先提交结算材料,发包人不支付的,再发律师函催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最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期间多尝试洽商,通过法律武器争取协商解决。) 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刘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