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的了解,是这样的,如果与公司解除合同前已经休了当年的年休假,多休天数公司不能扣回,如果还没休的话,应按以上的公式计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按3倍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份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哪有0.87天的呢?
我觉得这样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