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0后的农村土地分配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村委会关于机动地预留的问题。按照国家的第二轮地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于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或依法收回的土地,用于新增人口的调补。 如果村委会没有预留的机动地预留用尽,那么暂无法律补充规定进行补地。并且法律还规定,在承包期内,对于发包的土地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同国农村土的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地;(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地;(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地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