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近现代宪政的结局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2025-05-14 1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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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落后的经济基础严重束缚宪政建设的步伐。近代中国占居主导地位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不但不会成为产生自由、平等、个体人权保护和法治等宪政价值观和思想的土壤,反而会成为滋生安土重迁、等级特权、家长统治、君主专制、轻视权利重视义务以至于保守、落后、愚昧等观念意识的温床。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成分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小的。它们主要分布在沿海、沿江地区以及为数不多的城镇里面。近代中国的城镇几乎都是政治中心,行使的主要是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组织、发展经济的职能,因而比重不大的市场经济成分对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尤其是对宪政建设的影响力均是无足轻重的,当然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宪政建设所必备的自由、平等、人权保障和法治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成的影响也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另外,与自然经济、市场经济并存的官僚资本为表现形式的官僚经济,在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制生活中则处于重要的地位并起着难以估量的作用,它不仅不会产生宪政建设所需要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成为近代宪政建设的雄厚经济基础,相反因其本身的官僚性、垄断性、畸形性等特点所决定,反而会成为并且已经成为阻碍和破坏宪政建设的经济伴脚石。因此,近代中国宪政建设在开展推进时所显现出来的举步维艰的局面,往往与落后经济基础的严重束缚和制约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在传统农民占绝对多数的国度缺乏宪政建设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与自然经济的状况相适应农民占近代中国人口的绝对多数。他们依旧在以宗法血缘为特征、以家庭或家族为组织形式的社会细胞中生存,需要服从家长族长的领导,执行家长族长的教令,作一个安分守己的孝子贤孙;他们依旧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从事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艰辛劳作,其行为被黄土地牢牢地固定在广袤的土地上、窄小的范围内,人们过的依然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要么没有条件和机会进学堂或学校接受正规教育,不可能接触到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近代文化,要么看的是以表现帝王将相为主的老戏或者听的是以弘扬孝悌仁义精神为核心的说唱,对他们耳濡目染的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思想。他们虽然已在皇权衰微甚至没有皇帝的国度里生产生活,但依旧是抱着“几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理想,不愿涉足到近代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去,表现出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漠不关心、熟视无睹。他们在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和平年代,向往的是多子多福人丁兴旺、建房盖屋出人头地而尤其是广置田产光宗耀祖,这样只能是封建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在社会动荡甚至战争频繁的动乱年代,随着多数农民家庭的破产或者濒临破产的境地,由于生活没有依靠,要么走起义造反占山为王最终被镇压掉的道路,要么加入到军阀队伍的行列成为无谓征战的炮灰和牺牲者。可见,近代中国的农民依旧受着封建的神权、政权、父权、夫权的压迫和束缚,伦理纲常仍然是他们所具有的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仍然超不出封建的忠孝节义、仁礼道德的藩篱,他们不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代表,不可能成为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力量。近代中国的市民,该说是追求自由、向往平等、主张由健全的法制来保护自己基本权益的,但在数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又是很小。权威的说法是时有200万左右的产业工人[1]。因此,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阶级基础是很薄弱的,社会力量是相当微小的。这正是中国近代宪政建设失败的社会原因。
  第三,用传统“人治”的方略难以推进以“法治”为基本特征的宪政建设。在近代中国的宪政和法制建设中,“人治”传统和法律文化是充斥其间的,有时甚至达到了甚嚣尘上的地步。仅从立法方面来说,从慈禧太后的懿旨到光绪皇帝的诏令,从袁世凯的教令到蒋介石的手令,公开地或实际地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的制定更是唯最高统治者之命是从。清末为了敷衍立宪派的要求、阻止民主革命的进程、延缓清朝的灭亡,公布了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根本原则的《钦定宪法大纲》和没有“臣民权利”规定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袁世凯在废除了束缚自己手足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破坏民主共和制度前后,一方面指令御用机构参政院修订《大总统选举法》使自己当上了终身总统甚至世袭总统,另一方面为了使自己形同帝王的总统权力具有合法性、合宪性而授意北洋军阀的代理人组织所谓“约法会议”,制定了明为总统制实为总统专制的《中华民国约法》,甚至在戴上皇冠之后企图制定帝制宪法。以后,北洋政府的历任统治者对袁世凯的制宪先例和宪政模式心领神会并如法炮制,先后起草或者制定了原本就不打算实行的《贿选宪法》、“段记宪草”。国民政府虽然制定公布了《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和“五·五宪草”,但最终都是秉承个人意旨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肯定。就连民国事业的开拓者孙中山先生在担任临时大总统之时就坚决主张在中国实行总统制,而当被迫辞去大总统职务把政权拱手让给袁世凯的时候,则匆忙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政治制度由总统制坚决地改为责任内阁制。这里面固然饱含了孙中山先生对共和制度矢志不二的良苦用心,但不能不指出这种做法本身也包含了很浓厚的因人立法因人废法的“人治”色彩。可见,在近代中国,宪法不仅不是国家统治者观念上和行为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和治国的根本大法,不仅不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标志和保证,而且还成了专制者或独裁者办公桌上摆放的花瓶、隐藏其见不得人的丑行的遮羞布、确认和维护其反动统治的工具。革命者在进行武装斗争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则偏重于宪法和法律的工具作用,而忽视了宪法和法律在人类文明和制度建设中的价值功能。因此,传统“人治”的治国方略和十分淡薄的“法治”观念,在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过程中不可能起到促进推动作用,而只能是君主专制和军阀独裁的催生剂和护身符。
  第四,不成熟的宪政主张和理论只会导致宪政建设偏离正确的方向。宪政建设离不开不成熟的宪政理论不仅不能肩负起指导建设宪政的历史重任,反而会把宪政建设引入歧途甚至导致失败的深渊。影响和指导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民智未开”、“保姆训政”等主张和思想就属于这种不成熟的宪政理论。梁启超在1906年写的《开明专制论》一文中认为“凡国民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即其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以吾今日之中国而欲行议院政治乎,吾固言之矣,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此非吾敢为轻薄之言,实则平心论之,其程度不过如此也。”“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他不仅以国民不具备实行议院政治能力为理由,认为在中国不适宜进行民主共和宪政建设,实行共和立宪制,而且还强调在“民智未开”的条件下,也是不可能建设君主宪政,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梁启超认为,当时的中国只能实行开明专制。[2]梁启超的这种“意识能力决定论”,一方面反映出他们的悲观失望情绪,主观上不愿意在国民的民主意识培养、参政能力提高诸方面再做什么具体工作,而是把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开明君主身上;另一方面,也为清末统治者以“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为借口实行所谓的“预备立宪”[3],大搞立宪骗局,提供了民意的支持。
  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宪政理论,固然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规划了进程、指明了方向、设计了民主政治原则和宪政体制模式,但也应该看到其本身的不足之处。他的关于“中国四万万之人民,由远祖初生以来,素为专制君主之奴隶,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当为主人”的看法及其要实行民主政治“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的主张[4],他的由革命党作为保姆对不会作主人的人民像对待婴儿那样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民主意识启蒙、参政能力训练的理论,他的有权的四万万人民皆为阿斗而有能的政府官吏均为诸葛孔明的观点[5],确实有伊尹、周公训政的英雄史观色彩和不相信人民的一面,并且对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后蒋介石建立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就是在对孙中山的上述理论进行断章取义后,以“训政”为名义,以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的政权体制为幌子,把“政权”和“治权”统统独揽在国民党手中为目的,大张旗鼓地实行一党专政个人独裁。在蒋介石国民党于大陆进行22年的“训政”统治中,每次立宪活动都不是通过制定宪法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推进中国的宪政进程,在中国建立一个近代化的“法治”社会,而是把立宪活动当作与地方军阀和其他实力派争夺政治制高点的一个途径和方式,把宪法看作是确立和维护自己独裁政治地位和独占经济利益的工具,总之,以“明君”“圣主”为特征、具有浓厚“人治”色彩的“民智未开”“保姆训政”的宪政主张和理论,既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环境不好的客观情况,又影响和指导着近代中国的志士仁人为祖国的宪政建设进行着大量的默默无闻的工作,同时也被腐朽反动政府和落后保守势力所利用,成为他们扼杀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理论根据和保护伞,并最终导致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走向了失败的深渊。
  第五,脱离实际选择并频繁更替的宪政模式会对宪政建设造成致命的危害。宪政建设要求选择适当的宪政模式也就是政权体制与其相适应,否则,与宪政建设的实际相脱节、与民主政治的需要相对立的政权体制,只能起到阻碍、破坏甚至断送宪政的作用。就近代中国来看,清末选择的是保守的二元君主制模式。这一模式不仅没有顺应时代潮流对宪政建设起促进作用,反而扮演了延缓专制政权寿命、破坏革命运动、阻碍宪政建设进程的反面角色。辛亥革命胜利之后,资产阶级革命家选择的宪政模式是总统制,但因其制定时间的仓促、内容规定的粗疏尤其是不同势力之间斗争的尖锐复杂性和预防袁世凯专制独裁的迫切需要,使得总统制的模式很快被责任内阁制所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有不少进步之处但其制定及内容本身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疏漏或者是专门规定的缘故,其内容本身就没有关于参议院对内阁的不信任案通过权和内阁对参议院的解散权的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权力分立制衡的原理,从而为日后宪政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掣肘和磨擦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也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家因人设法,临时将已经实行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使总统只具有象征性的统一国家元首的地位而不能独立地行使具体的法律职能,从而一开始就引起手中握有军事实权且将要担任临时大总统职务的袁世凯的嫉恨;同时,约法的制定者由于没有考虑到辛亥革命之后树立合法性最高权威的需要、列强早已选定自己的代理人袁世凯的情况、地方军事实力派拥兵自重的形势,不切实际地选择了责任内阁制的宪政模式并轻而易举地抛弃了也许是适合当时中国实际需要的总统制模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为日后近代中国宪政模式的选择和体制的确立惹下了不小的麻烦,同时也为近代中国宪政建设埋下了足以窒息的隐患。袁世凯在窃取了大总统的职位后,一方面破坏责任内阁制,解散共和国象征的国会,废除临时约法使责任内阁制的宪政体制荡然无存;另一方面制定公布以行政权为核心且不受任何约束的《中华民国约法》,使军阀独裁政体合宪化,形成近代中国历史上总统专制的宪政体制并被以后历任北洋政府的统治者所袭用,从而导致了近代中国历史上宪政模式选择的大倒退,甚至险些断送了中国民主共和宪政的前程。国民政府建立后,以孙中山的宪政理论为指导,建立了以“五院并存、五权分立”为特征的宪政体制,这种体制一方面具有鲜明的中国色彩,是宪政理论的中国化;另一方面由于国民党肆意歪曲孙中山的宪政理论,别有用心地无限期地实行所谓训政,有意识有目的有步骤地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从而使其既非总统制又非内阁制也非议会制的宪政体制成为有利于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工具。这种宪政体制由于逆历史潮流而动,最终被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形式的宪政体制所替代。由此可见,在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过程中,所选择的宪政模式或体制经历了二元君主制、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名为共和实为军阀独裁制、训政分权制的先后变化与更替。近代中国宪政模式的变化更替的速度之快、次数之多,在世界各个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的国家中都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出在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国家,要实行宪政、建立法治社会是多么地艰难;另一方面也表明宪政模式的选择只有从宪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并使之保持相对稳定,才能起到促进宪政建设、保障宪法实施的进步作用。否则,脱离实际选择并频繁更替的宪政模式只能起到阻碍、破坏宪政的倒退作用,甚至最终断送宪政的前程。
  第六,宪政建设离开相应的司法制度建设将一事无成。与宪政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应属于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历次宪政运动很少涉及司法制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