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公司法的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公司法有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暂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我认为,没有!依据何在呢??
我们来看最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法条规定的情况来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其他转让条件,属于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属于强制必须约定的内容。
2、在公司法的实务中,并不是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约定了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相反,以本人的见识来看,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都没有约定股东出资的转让条件。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