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下《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与工程质量标准的降低程度,影响程度有关,最重要的是定性。
造成事故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不同定性可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判处。《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38条首次确立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7月2日)(以下简称“《决定》”)再次以单行刑法的方式规定了该罪,其条文与前者基本一致。受到这一法律沿革的影响,通说认为,本罪中的产品仅限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2]现行《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刑法目前好像只规定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关这类违法的定性目前似乎还在讨论。
不过没有大事故的工程,应该会根据程度来处以罚款严重点的就降低资质。有个案例是一栋大楼严重不符合工程安全标准,就拆了,几百多万的损失。后来应该根据下列判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企业的影响就是面临罚款,失信危机还有降低资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