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问题讨论之十2008-2-19 一般情形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但是对于以下几种特殊表达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时,需要具体分析。一、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这类专利的主题通常表现为“一种用于……的某产品”这种形式,且在化学领域尤其常见。其中的用途限定特征“用于……”,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进一步说,就是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即该用途表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作为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征必须予以考虑。例如“起重机用吊钩”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那么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与其相比,两者是不同的产品,“钓鱼用吊钩”产品不在“起重机用吊钩”专利保护范围内。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相反,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该用途特征不具有限定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二、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情形下,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表述清楚时,可以用性能、参数特征来表述。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产品相同,那么与现有产品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就不在该产品专利保护范围内,该性能或参数特征对其专利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即使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有相同的性能或参数特征的表述,仍然不能依此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三、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必须注意的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这类产品权利要求经常出现在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中,以在后的产品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方法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制备的产品A”。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制备方法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相反,则否之。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以在后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还有其它多种形式。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等。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小结:上述各种情形中,判断各类特殊的“技术特征”是否对该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决定于其对该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产品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可使该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产品区别于现有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在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技术比对过程中,上述特殊的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对所保护产品具有限定作用,是否应当纳入比对范围,应当由提出相应主张的一方进行举证和论述。当然,司法者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查和认定。 四、包含功能或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技术方案。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以功能性特征进行概括和表述,将可能获得较大的专利保护范围。但同时,专利权人也将面临更大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法律是保护我们权利的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