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有多少赔偿?

2025-05-23 04: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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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
综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因解散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
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除经济补偿之外,公司另支付产假工资,这样做是合法的,你的合法权益并未遭到侵害。
哺乳期内,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只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享受一定的哺乳假(也即单位应当给哺乳期内的女是个安排时间哺乳)——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为该公司目前遇到的状况是解散,所以女职工哺乳期能够享受的哺乳假也无从谈起,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实体消灭,职工也无需在哺乳期去公司上班。哺乳期工资是员工根据实际工作应得的劳动报酬,所以,没工作也就不能主张劳动报酬了。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2:

你的案例要看以下条件决定:

  1. 公司这个调整是否是”经济性裁员“,如果不是,那么错不在你工作表现的情况下,赔偿应该按2N来计算,当然,这要取决于你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与公司签了几次,如果这是第一次到期,那就倒霉一些,只有按N来计算,连+1都没有,因为公司可以说是到期终止,如果是无固定期合同了,那么恭喜你,你可以有2N了

   2.  N的计算时限应该截止到你哺乳期结束那天,而不是现在解聘你的日期。

   3.  女职工三期内,如果不同意解除,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三期结束,所以,你可以要求继续在同等岗位工作(可以调换至公司内部同等岗位)。

回答3:

虽然公司内部调整导致你的职位没了,不是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从你将来上班时没有岗位,没有合适的工作等现实情况以及切身利益考虑,接受公司的提议,应该不失为较好的选择。
因此,如果公司除支付N+1经济补偿外,还支付工资至哺乳期结束,还是可以接受的。

回答4: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