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被组织人或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这里的造成他人死亡,是指因组织运送过程中的过失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故意杀害被组织人的情形。
2、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有故意杀害被组织人情形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故意杀人跟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两个罪名。这里说的造成他人死亡是指在组织运送这个行为里发生的,属于加重情节,故意杀人则是在组织运送这个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是独立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行,所以不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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