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2025-05-15 1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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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是原告处于弱势,或者高分险作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回答2:

一般诉讼情况下,根据诉讼法应该是以“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来分清举证责任的。法官如果的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很难认定时,会以举证责任来对双方责任的划分。
除了一般的举证原则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一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如,行政诉讼、环境污染侵权、医疗事故侵权等等都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这些案件里,一般情况下原告都是属于处在不利举证的情况。对于案件的事实的真相,被告更容易的举证。
但必须要说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代表原告就可以不需要举证或者说没有证据也可以无故的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