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要求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不是不可能

2025-05-13 1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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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存在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  票逾期未申报认证而不知该如何处理的情况。2011年之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但该规定于2011年被废止。这就说明,在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逾期未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也有可以抵扣的可能。

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专票开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该期限由180日改为360日。

所谓符合法定情形,即只有在前所述国税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的六种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票抵扣认证逾期的情况,才有资格申请对逾期凭证的抵扣。这其中,第一、二、三、五点完全属于纳税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其立法意图比较好理解,在实践中争议也较小。而对于第四点“经济纠纷”,也是本文开头引入案例中所提理由的认定,在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时往往会遇到一些阻碍。

相较于其他几个原因,“经济纠纷”看似并非完全“客观”,似乎也涉及纳税人的主观意志,但是这条制度设计针对的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在很多行业中,都存在这“已开具发  票的交付与付款结算挂钩”的现实,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则可能出现纠纷解决并拿到发  票时已经超过认证期限而无法抵扣的情形,令纳税人有苦难言。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这个客观事实后,认为纳税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虽然不完全是“客观”原因,但纳税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因此不应承担税收后果。其立法初衷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利益。

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抵扣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企业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及时申报认证。但因为特殊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也并不是绝对地失去了抵扣的机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逐级上报、稽核比对后仍然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