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公租房房交房标准

2025-05-20 0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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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其他条款,你可以去大理州人民政府官方网上查看:http://www.yndali.gov.cn/a/zhengfuban/dalidongtai/gonggaogongshi/20100901/1.html?ps=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