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这也就意味着,该产妇的产假合计应该是128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