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天津条约》;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6月26、27日签约,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约。增开牛庄、登州、台湾(今台南安平旧港)、淡水、潮州、琼州、南京及镇江、汉口、九江为通商口岸。 英法人士可在内地游历及传教。 英法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英法人士在华犯罪,各由该国之领事处理。 关税由双方协定,每十年修订一次。 【【【双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礼,并进驻北京。 】】】清朝赔偿英国四百万两、法国二百万两白银。
天津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