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你说的情况,据我推测无非是因为砍人者已经外出,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比较麻烦,可能需要公告送达,花费时间较长,法院不愿意办理,实际上如果被告身分清楚明确,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公告送达后依法可以缺席审理。由于砍人者是未成年人,你应当将其监护人列为被告一并起诉,现在你应当坚持不撤诉并书面申请追加砍人者的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当然需要弄清楚其监护人的身分情况,这应该可以在派出所的调查材料中查到。按你所说有刑事判决书的话,事实方面不需要再举其他证据,但仍需要就所要求的医药费等费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病历、疾病证明、发票等,否则你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