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释一下仲裁(仲裁机构)与诉讼(法院)的区别,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2个法律途径,仲裁和诉讼的管辖权有区别。法院一般是地域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2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的仲裁(必须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就无权管辖,反之亦然。
仲裁约定,一般分为事先(发生纠纷前)约定和事后(发生纠纷后)协议补充。
如果你们双方在合同中就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双方补充了具体的仲裁协议,那么约定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那么就申请那个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那么就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
不知道这样解释,清楚否
仲裁依合同双方自愿合意而产生,如有仲裁协议则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但是签订合同时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事后协商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是无权受理的。所以只能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了。
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是以仲裁协议作为仲裁进行的前提,是程序法,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实体法,上法院的由法院解决,上仲裁的由仲裁解决,而无论上哪,都是一方上的,不会双方同时去的。
双方约定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则仲裁院受理。没有约定,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