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2025-05-14 03: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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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以调整与保护,而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因此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第13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回答2:

从广义上讲,这种理解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是从刑法学专业的角度分析,这种理解就非常值得商榷了。
首先,说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伴随的是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就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这个学说主张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四分要素。
其次,说犯罪对象,按照四要件理论,犯罪对象应归于“客观方面”项目之下,属于下位概念。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一起并列讨论,显得层次混乱。(当然,这只是小问题)
再次、认为“女人”是犯罪对象的说法不准确,犯罪对象指的是“法益”,本案中可以认为犯罪对象是“人”、或者“人的生命权”比较贴切。(当然,具体到本案,认为是女人,也不能说是错误)
最后,最重要的是当今刑法理论,四要件学说基本已经被淘汰。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也很少有人提了。
刑法学理论界多主张两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即: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行为和责任二分的新理论来看,“犯罪对象”这个概念已经被“行为对象”所取代。所以本案例可以做如下分析:
1、从违法性层面分析:
本案的危害行为是:杀人行为
行为对象是:人或人的生命健康权
危害结果是:造成了人的死亡
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人是否具备特殊身份,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有违法性排除事由等等。
2、从有责性层面分析
本案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等等。
这样分析条理比较清楚。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还有问题欢迎私信交流

你问了两个相同的问题,兹引用之前问题的解答回复,希望抛砖引玉,有所参考。

回答3:

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