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财务帐目则是公共利益及集体收支分配的集中表现,公章就是公共权力的象征,是全体村民赋予村民委员会实行管理、教育、服务、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村民最为关注的村务管理的内容。只要新的村民委员会合法诞生,每个成员拿到当选证书,自然就具有了神圣的法律地位。
此时,就一个村的选举程序可以说已完成,但其换届任务并没有完全结束。因为换届工作不仅仅是村委会的诞生,还应该包括新班子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员分工、各下属机构的完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相应换届、新旧班子各项事务的交接、向基层政府备案等等。其中公章和财务帐目的移交是极其重要的换届内容。新旧班子的工作交接是换届选举的题中之意,应该及时进行。一些地方常常出现新老班子未交接工作就匆匆宣布换届工作结束,造成被动,是不规范的。
为规范各地村民委员会对公章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民政部、公安部正在联合酝酿出台规范意见,不久就将由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各地执行。这份文件严格规定了乡级人民政府要监督作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中的印章移交工作。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财务帐目等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监督办理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原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