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的,应当按因病死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