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2.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3.通常自然人会以居所作为住所;
4.有的人并不在户籍所在地住,甚至有几个居所,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5.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失踪、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书状送达、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
6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般与自然人相同。
判断住所地的标准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两者不矛盾,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本案中,李某98年开始定居上海,超过一年,因此选C,其经常去杭州看望妻子,但这是不连续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经常居住。因此B是不正确的。
籍贯:就是一个人的祖籍,这是中国传统中一种按族谱的分类方式。
出生地:就是一个人出生的地方,它与籍贯可以不是一个地方。
户口:是一个人被国家、社会认可的一项人身证明,在这个证明中,包含了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号码等等这个人的全部信息,上户口,就是让这个人具有这项人身证明。
户籍:指的是户口中标明的这个人的籍贯,因为有的人会因某种原因而改变祖籍,即籍贯发生变化,而户籍指的就是改变后的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