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23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是否家属的会见权以犯罪嫌疑人同意为前提,争议颇大。从司法进步考量,家属的申请会见权应与犯罪嫌疑人申请相独立更符合立法宗旨和人文精神。
那也没办法 尊重人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