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有效,但是你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的合同约定是2009年1月交房,但现在还没动工,预期不可能实现按期交房,故可以以预期违约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也就是说你应该通知对方。为了保留通知的证据,最好书面通知并让对方签收。
合同是有效的。村违法合同中的约定,你可要求村承担违约责任。
你可找政府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者你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抓紧时间到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立新村6,7,8,9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
甲方:长湖乡人民政府
乙方:**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立新村6,7,8,9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拆迁实际,双方就房屋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及衡政发【2002】1号文件精神,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房屋分级补偿,双证齐全的本次拆迁乙方砖混房**㎡,砖木**㎡,杂房0平方米。
二,乙方无土地使用证的正房,按建筑占地面积,扣除10元每平方米进行安置,0平方米,应扣金额0元;无房产证的按建筑面积扣除10元每平方米进行安置,0平方米,应扣金额0元。
三,房屋附属设施按衡政发【2002】1号及有关精神进行补偿,补偿金额4062元。
四,重建安置房,此次拆迁安置实行统拆统建,即甲方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下,采取招投标的形式按国家标准建设施工建设。安置房按核定的常住人口人平55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重建房,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合同,并按要求拆除房屋,拆迁的正房面积按5元每平方米奖励。为了使乙方安置房的合理使用及统建设计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安置户型时申请少量的超安置面积(其申请的超安置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平方米)。其超出的面积,需向甲方交纳补差额款5平方米内按600元每平方米补差,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内按800元每平方米补差,15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按1200元每平方米补差。超面积**平方米,补差金额**元,乙方安置户型为89平方米*套,132平方米*套,车库*平方米,共安置面积**平方米。车库安排在安置房本栋底层,安置房建设标准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五,砖木按80元每平方米补差至300元每平方米,进行安置,砖木**平方米,补差金额***元;杂房**平方米,按137每平方米进行收购,*元;正房收购*平方米,收购价300元每平方米,*元;车库补差*平方米,*元。
六,拆迁搬家过渡及拆迁奖励。征用房屋拆迁完毕时间定于2008年1月25日,在2008年1月20日前乙方与甲方签订好拆迁合同,并在1月25日前搬迁完毕的,按核定拆除的正房房屋面积5元每平方米进行奖励。搬家费300元每户,按两次计算补助。过渡费按核定的安置费面积1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算,补助期为1年(结算金额见附表)。
七,拆迁安置资金结算及管理。乙方房屋拆迁补偿费由甲方一次性计算到户,补偿总额扣除乙方安置房屋面积和相关规费及其合同以上条款增补费后,余款以现金支票形式现场兑付给乙方,乙方实际补偿总金额见附表。所有安置费建设资金,由甲方代管,并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八,甲方确保重建安置房在2009年元月底前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保证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九,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乙方派出代表与甲方及村组共同商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定层定房分配。
十,此次需拆迁的房屋,在甲方未统拆之前,乙方应保持原房原貌。08年元月20日前还未签订拆迁合同,并且未搬迁的,由甲方组织施行强制拆除。两证不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一户有两处建房的不予以安置。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长湖乡政府:
代表:
拆迁户:
代表:
鉴证方:
代表:
2008年元月20日
这个你完全可以放心,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可能只是时间慢一点而以,重庆我们家这边也是被占了地,结果等了四年才分到房子.但是如果你们的房子已经被占用,没得到安置的情况下,他们(政府)还要给予你们一些补偿.
合同当然要生效呀
合同有效.如认为征地拆迁违法,或者补偿不合理,可以点击此网站(将下划线必成圆点),然后加QQ,首都资深律师为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