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不要轻易的就定性为违规违纪。
打白条取钱,关键是要看这钱的用途是干什么用。
在村主任负责的村级公务活动中,也是需要备用金和周转金的,出外办事需要钱,一定是要先打白条支钱,办完事后凭发票或收据报账,然后撤回打的白条,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无可非议,不属于违规违纪。而村支部书记的同意则是必须的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也是正常的。
即便是换一个角度,目前新形势下,新当选的村主任,大多都是村内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发展经济方面的能人,是通过“竞选”而当选的,自身很少缺钱。而且,上任伊始就通过村书记的同意而挪用公款这种低级的错误是绝对不会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