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