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的回复被选中,我不在乎高分,你还是留点分数以后问问题吧,我学的是土地管理,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吧。
回复第一个问题: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无论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在支付一定费用后都有权使用国有土地,即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有年期的。
但弄清这个问题还需要从历史说起。历史上,我国城市土地原来是无偿、无期限使用的,1987年12月1日,深圳第一次拍卖土地使用权,我国国有土地才开始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年期限制也是后来出现的。
你们县土地局说私人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的说法肯定不对。你们完全可以办理土地证,而且可以两家分开办理,县土地局如果不受理或者无理要求,你完全可以向上级的市国土局、市政府等部门举报他的错误行为。
根据你的说法,现在土地证已经办到你舅舅名下,因此跟以前那个农资公司已经没有什么联系了,现在办新的土地证分一半给你父亲不需要你们当初买卖合同了,现在需要处理的就是把你舅舅的土地证分一半给你父亲的问题。
办法就是你舅舅拿着土地证到县土地局,声明该地块为他和你父亲合资购买,现在也是两家分开使用,你舅舅申请对原来的土地证按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割,把原来的一个证分割成两个新的土地证,其中一个办给你父亲就行了。具体程序和材料你可以咨询一下县土地局或者你们那的市土地局。办理时需要交钱,由土地局确权、测绘、定界等。
回复第二个问题:上面我已经说过,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年期都是后来出现的,你舅舅那个土地证应该是办理得比较早,因此那时没有土地年期,如果现在办成新证应该就有了。
你的土地使用年期我觉得有点复杂,因为历史上农资公司是无偿无期限使用土地,只拍卖50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有待确认,如果有效,则新证使用年期应该是剩余的年限。
不过土地使用期限是土地部门才有权规定。根据你说的你舅舅土地证上使用年期是空白应该说明土地部门没有认可农资公司只拍卖50年的做法,土地使用权完全归你舅舅了。如果是这样就更好,对你们更有利。土地使用年限是根据土地用途来确定的,居住用地70年;工业、科教、综合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具体看你们家属于什么样的土地用途了。
另外说一句,当年的土地是农资公司拍卖给你们家的,不同于现在的土地拍卖,土地局没有你们当初的拍卖合同。现在的土地拍卖是土地局的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的,因此土地局才有拍卖合同。
回答你的补充问题:去公证没有必要,你完全可以办理合法的土地证,比公证书更具法律效力。
上面的回答不变,看了你的问题补充,我再来补充一下:
我国土地市场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指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由国家垄断;二级市场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就是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再次转让,就是“炒地皮”。你的土地证上也写了可以相互转让,而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就像你买卖二手房(“炒房”),不需要国家批准,只要到时候交钱办新证就行了。农资公司把地拍卖给你们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二级市场的合法行为,国家无权干涉。
“编号为:彬国用(2001)字第(****)号”的土地证是合法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说你买地不合法上次就不会给你办合法的证了,何必等到现在呢。再说了,知道了你土地不合法,土地监察科肯定早就找到你们家罚款创收什么的了,还能让你安心使用啊。
你们县土地局不知是否有敲诈勒索等不可告人的目前,回答明显错误,你觉得他说的话像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样子吗。土地证变更可以办,方法上面已经说过了,建议你到市国土局去咨询甚至投诉县土地局的人。
问题一:那我们现在想拥有土地证应该怎么做?(我们去县城土地局问,但他们说不能给我们分户,原因是:我们私人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原因难道是这个土地以前是国企的吗?”。还有一个人说就是需要花3到5万元才可以想办法帮我们弄到)。
答:注册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依法转让即可。
问题二:我舅舅现在拿的那个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处是空白的,那问我们的使用权限究竟是多少年?(我们当年买的时候拍卖合同上写的是50年,可是拍卖合同的原件现在不在我们手上。还在那个公司,公司赖账不给我们)。请问土地局有备案吗?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用地一般是70年。
问题补充:还有一个人建议我们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我想问下:公证处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公正吗?我们做这个公正有用吗?
答:公证处是不会进行违法公证的,这个办法并不可行。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具有普遍性的。
1、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很费事
首先接受土地主管部门的处罚,即非法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10元每平米的罚款,然后办理过户
2、之前要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我把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给你吧,你看看第三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