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进行改革前,运费是要特殊处理的,即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剩余的93%计入采购原料的成本的。增值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就不会再出现特殊核算的问题了。
就你所列出的问题,应该是2012年非试点地区的。此时,会计分录该是这样的:
借:原材料 (采购成本+93%*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采购成本*17%+7%*运费)
待:银行存款 (采购成本+运费)
在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因为7%*运费计入了进项税,所以要再返回计算出完整的运费(计入成本的运费/(1-7%))才能得到7%*运费的数额,而原材料扣除计入其成本的运费(32.79-2.79)后,剩余的就是其实际采购成本了,实际采购成本*17%就是因其发生的进行税额,所以不需要再进行其他的计算转换了。
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是不含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如果含税,则要价税分离。
虽然是价外税,但有两个例外,就是农产品和运费。这两者的发票都是普通发票,不是增税发票,按道理要价税分离的。但特殊就在于,又规定不用分离(含税),直接乘税率。而2.79目前只是价格,税还没加上呢,由于税率是7%,所以价格2.79只是是93%部分,税是7%部分,那100%部分是多少呢?2.79/0.93=3,所以税就是3X7%=0.21。
所以在计算的时候,把运费先从总的价格里挖出来单独另算。材料不可抵扣,运费也不可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