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期限。
具体为:
党纪处分的执行及期限: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的党外职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党内职务自然撤消,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消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根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这种案件,党组织一般不需要再立案,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依据相关规定精神,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该单位党组织在某党员受到刑事处罚(缓刑三年)后没及时处理,而是当该党员缓刑期满回单位工作时,才作出了开除党籍处分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目前的实际情况,请示上级机关,依据上级的指示,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