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顺序

2025-05-22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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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行政相对方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任意选择,或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此复议为最终决定,对此决定不服的不能起诉。复议前置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磁的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