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话,是还能再申请财产保全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法院解除诉前保全后,法律并未禁止申请人再次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所以,只要申请人按法院要求办理了申请保全手续的,仍然可以再次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十日不起诉,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以后若对方起诉或者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另外进行财产保全。
对方可以申请,但是法院不会支持。因为诉前保全本意是防止债权人因情况紧急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既然30天都不起诉,直接证明了根本没情况紧急的状况,法院应该不会支持再次诉前保全。这算滥用诉权了。
财产保全不是有押金的吗?他闲钱这么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