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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补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wq,男,1996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号楼****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衡司法鉴定所【2011】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依法进行补充鉴定。
申请理由:
wq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对该所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质证分析,原告方认为该鉴定未能体现公平、公正鉴定的精神,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一、该鉴定未适用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使用说明》所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
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人体一侧附睾或睾丸切除,为九级伤残。鉴定人依据该条款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对此原告无异议。
但该标准的《使用说明》中还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因内分泌器官(包括性腺器官)损伤影响其生长发育的,在依据有关条款鉴定时应上调一级。
本案患者发病时仅15周岁,为未成年人,尚处于青春期和生长发育期的关键阶段,医疗损害的器官睾丸,为内分泌性腺器官,切除其一侧睾丸一定会影响其青春期发育。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的伤残等级应当定为八级伤残。
鉴定机构未注意到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使用说明》中的规定,未给予原告评定为八级伤残,其鉴定行为存在过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对此进行补充鉴定。
二、虽确认医方未尽与附睾炎疾病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但却只认定其与睾丸坏死切除之间的过失参与度为20%,该认定不合理。
本案医疗纠纷中,患方认为医方存在的最严重问题是:医方在3月3日门诊诊断治疗原告后,直到3月7日患者经医方安排在社区医院输液的4天中,患者一直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然而在此4天中,医方除了给患者输液治疗,未进行任何检查诊断,未评价患者是否已发生了睾丸扭转,且未告知患方可能发生的危险。
患方的上述主张,得到了鉴定机构的支持,鉴定报告第7页认定:“医方未就可能的疾病变化、注意事项、随诊等进行告知,存在医疗不足”。
原告方认为,只要医方告知了相关的注意事项,患方绝对会加以注意、及时就诊并进行治疗的,因此患方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本案中医方的责任程度应当是100%。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凭生活常识就能判断出责任程度的案件,鉴定人却只认定医方承担20%的责任,原告方认为此鉴定结论有违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据此,我方申请对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w q
日 期:2011年10月13日
司法鉴定是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交一份补充鉴定申请就可以了如果事实上是轻伤,无论怎么鉴定也不会做出重伤的结论
如何申请伤情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