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