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没规定,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调取证据是刑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