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偷玉无罪。理由:甲的主观认识错误可以被大众心理接受,因为多数人都理所当然的认为一个家徒四壁的人家是不可能有一块真正的文物级的玉坠,理所当然的认为不值钱,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理,甲认为偷的不值钱的东西,自然无罪;另外,有人可能认为入室构成盗窃,但是题面没有说清楚,甲是否在入室前就有盗窃的犯意,所以,不能肯定甲构成入室的盗窃罪。甲卖丙,构成诈骗罪。理由:诈骗罪的定义是-嫌疑人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或者编造事实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嫌疑人虚构的事实,主动交付财产,即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甲“明知”玉坠不值钱,而仍对丙谎称文物,这就证明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也实行了诈骗的行为,而丙也基于相信甲所说的,主动交付了3万元,完全符合诈骗的定义。因此构成诈骗罪。
2、无罪,虽然,甲以为虚构玉坠价格,但是客观上,玉坠市值仍然3万元,丙并未遭受任何损失,仍然是主观认识错误,主观有罪,客观无罪,根据主客观一致,无罪。
3、诈骗,理由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