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不必要的限度损害行为。
因当时情况而对,如果情况真的十分危机那么就是正当防卫
否则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如果是乙在甲用刀攻击时采取措施导致甲残疾,这应该算做正当防卫,但如果乙在甲在失去攻击能力了,比如说,刀被夺,或被制服后,已不在具有伤害能力的情况下将甲打残,这应该算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有几个要件: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被侵害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3、侵害行为停止防卫行为停止
所以,本案中要明确几个要点
1、甲拿刀想砍乙,那么甲有没有砍?或者说甲有没有砍的行为,如果有,那么乙正当防卫成立;如果甲只是有这个想法或者比划一下并没有砍向乙,则乙的正当防卫不成立。
2、乙打残甲发生的时间。
1)如果是甲拿刀砍向乙,乙在抵抗同时造成甲伤残,则乙正当防卫成立。
2)如果是乙抵抗后甲已经不再砍乙,而乙主观上认为甲还会继续砍他,而继续他的反击行为造成甲伤残,则为防卫过当,法学上似乎叫做假想防卫,乙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论。
从你述说的字面上看应属于正当防卫。
甲和乙发生口角,之后甲拿刀‘想’砍乙,‘没砍到乙’反而被乙打残 。 你说甲想砍,砍了但没砍到,这就是说他当时正在侵害乙,但甲打残乙是不是防卫过当就要看当时甲还有没有继续侵害乙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刀从何来”——
如果是打他这群人带来用于杀他砍他的,他在反抗中抢到手,回手给了对方一刀,就造成了伤害后果的,则属于正当防卫,他不用负责任。
如果是打他这群人带来用于杀他砍他的,他在反抗中抢到手,在对方失去加害分的能力的情况下,给了对方多刀造成伤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他有责任,但可以减轻。
如果是他自己带来的刀,则说明他在事先就准备伤人,那么,他就构成了故意伤害,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