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捡到一个充电器,把它交给了公司,快一年了,无人来领取,请问我现在可以据为己有吗?

2025-05-19 23: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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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
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遗失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或保密价值的遗失物
品、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全市公民要树立拾金不昧的社会主义风尚,拾得遗失物后,
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并协助查找失主。

全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拾物招领处(以下称市
拾物招领处)负责;各地区、各单位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分别由当地公安
机关、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

 
  指定专人受理群众送交的拾得遗失物,填写《拾得遗失物登记表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交接、验收、返还手续,设立台帐,帐
物相符。
  设置专室或专柜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查找失主,及时返还。
  查不到失主的,及时上缴。
  1.属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交通区队受理的,每月清点一次,上
缴所在区(县)公安机关;
  2.属区(县)公安机关、电、汽车客运公司受理时,每月向市拾物招领
处上缴一次;
  3.凡超过保管期限(贵重物品为二年,一般物品为六个月)的拾得遗失
物,由市拾物招领处上缴市财政局。
  失主接到认领通知后,应在十五天内认领,确有特殊情况的,认领期
限可延至三十天。过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人认领,可上缴处理。

  对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各级公安机关、各单位应大力宣
传;对事迹突出的,应予以奖励。

这是一点不完整的小资料,然后你自己看着办,要是个小充电器,几个星期都可以自己用了。对于其它一些物品,你自己看着办吧。
 

回答2:

不可以。因为这个东西不是你个人的,而是别人遗失的东西。

回答3:

能让物尽其用也是好事,不要纠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