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已经在就诊医院进行了“实时结算”(即医保结算),则单位无需再为其进行报销操作。
若他没有“实时结算”,就需要将所有单据交回单位,由经办人员在系统中录入,打出申报表格去所在区县医保进行报销。
材料:收据、明细、底方、社保卡、申报表格、报盘文件。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此谓“直接结算”。
职工办理医疗报销报销手续以及流程:
1、参保人住院终结后所发生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记账的方法,统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由患者个人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
2、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急诊的报销: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材料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规定的方可报销,其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均提高30%。未经申报登记发生及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
医疗费报销票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急诊诊断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和医保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参保人员需转往异地治疗的医疗费报销:
参保人员由于病情特殊,在我市无法确诊和治疗的,可以由经治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填写《医疗保险转往异地治疗审批表》,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自审批至住院之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其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相应均提高30%,未经批准和审批之前已经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
医疗费收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转诊审批表及本人医疗保险证。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7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350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1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此谓“直接结算”。
职工办理医疗报销报销手续以及流程:
1、参保人住院终结后所发生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记账的方法,统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由患者个人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
2、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急诊的报销: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材料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规定的方可报销,其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均提高30%。未经申报登记发生及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
医疗费报销票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急诊诊断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和医保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参保人员需转往异地治疗的医疗费报销:
参保人员由于病情特殊,在我市无法确诊和治疗的,可以由经治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填写《医疗保险转往异地治疗审批表》,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自审批至住院之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其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相应均提高30%,未经批准和审批之前已经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
医疗费收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转诊审批表及本人医疗保险证。
1、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据的意外事故证明
4、住院的病历及住院用药明细
5、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账号或公司帐号及证明
6、住院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