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招投标的法律问题

2025-05-07 08:54:3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如果真的有标可投,那就用不了多长时间,当然,因故取消的话,那也没办法
2、法律上认可的是合同或文本行式的,电话吗,除非你有录音
3、完全可以,要回保证金也就是说明你放弃投标了
4、这是没办法的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回答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你们的投标为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是无疑的,只是尚处于磋商阶段。如果招标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即无故取消招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了什么时候投标截止,什么时候出中标结果,如果推迟招标,也就是说修改招标文件,招标人应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保证金已提交招标人(或其代理),就所推迟的时间,你方遭受了利息损失,理应可以追偿(因为无息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是按招标文件确定的,你方信赖招标文件才交纳了保证金,而现在却延长了时间)。
建议你向招标人发一个书面信函,表明索赔意向,并让其签收。
你方可要求解释推迟的理由,推迟应该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吧,如果有,可以延长,无限期延长也是可以的;保证金不能退回的,但可以要求延长时间的利息。

回答3:

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对上述情况进行制约。因为其项目经理在招标公示期对项目经理担任的情况进行了调整,而实事上招投标法律法规对项目经理在招投标前是否担任有未完项目的领导岗位,是没有条文约束的,虽6.2.5条有规定,但对方项目管理机构不对上述问题提出质疑,或在建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监理机构对项目经理撤换没有异议(实际上应该在项目经理撤换文件上有了签署)的情况下,该企业的上述活动是有效的。
可以从商业欺诈方向对该企业提出上述,但个人认为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对该项目的中标构成影响的可能性也不大。
还不错,希望你采纳。

回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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