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适用的对象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是否是初次犯罪,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记录被发现,是否有漏罪等均在所不问。此外,以往的个案试点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探索更多集中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而修订后的刑诉法则将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案件也纳入封存的范围。
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从严惩处再犯、惯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大,对累犯从重处罚是对行为人所犯的新罪从重处罚,对新罪从重处罚的依据是其无视以往刑罚的体验而再次犯罪,而不是动摇对罪所判的刑罚,更不是针对前罪判处刑罚。[5]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即刑法第六十五条的一般累犯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不以累犯论处,符合我国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性教育的刑事政策。实体法的修正为程序法设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扫除了障碍。然而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该特别累犯条文对未成年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没有除外规定,即未成年人不管前罪实施时是否年满18周岁,只要犯上述任一类罪,就以累犯(特别累犯)论处,依法从重处罚。
只要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都要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