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依据该制度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却极为少见。这其中,举证责任问题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看,除了重婚为登记婚的情形相对容易举证外,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其余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都是难于举证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都是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无过错方很难知晓与发现,更不用说就提供确凿的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等。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实践中各法院对于该类证据能否被采信没有共同的态度,有的予以采信,有的不予采信。
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受害方以妇女居多,仅以其单独之力取证、举证,大多难以实现。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是无知识的农村妇女,就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里的男尊女卑思想,受害方往往很难取得关键性的人证。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看你的损害具体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