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汇管理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步骤

2025-05-19 16: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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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回答2: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内容主要包括:
  首先,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
  其次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再者,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