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该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