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黄亮与张娜结婚后,生有一女黄艳。1999年6月,黄亮、张娜因意外事故而双双身亡。根据俩人生前的遗嘱,全部遗产共计60余万元指定女儿黄艳所有。谁知同年8月,黄艳在游泳时不幸被淹死。黄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分割遗产时发生纠纷。其祖父母认为黄艳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而其外祖父母则以黄艳在父母死后一直由他们抚养为由,认为其祖父母因不尽抚养义务而无权继承遗产。请问题:他们的意见谁的对?
两方的意见均不正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四人均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看到,黄艳在死时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人继承。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继承权。再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为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到,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可给其外祖父母多分些。
1只有存在3种情形孙子(女)才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1)祖父母立有遗嘱,指定孙子女为遗产的继承人。
(2)孙子女的父母即祖父母的儿子或女儿先于祖父母去世的,在祖父母去世后其又没有立有遗嘱的则适用法定继承。此时发生代位继承。
(3)孙子女的父母即祖父母的儿子或女儿在祖父母去世之后去世的,但在祖父母的遗产被分割前死亡的,祖父母的遗产又没有遗嘱的为法定继承,或遗嘱指定就是孙子女的父母的,则发生转继承.
2.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在于<<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1,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只能通过祖父母立遗嘱的形式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2,《继承法》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孙子女不能直接继承,只能是代为继承。即亲生父母亲于祖父母先去去世!
正常法定程序的话一般是不能继承的,但是个人觉得可以做公证遗嘱继承,这样的话只有新的公证遗嘱才可以将旧的公证遗嘱取代,故公证遗嘱效力最高。